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列为当年评估对象的学校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1、学校自评,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被评学校上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到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形成专家组与被评院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以及向省级评估委员会提交的评估结论建议和评估工作报告。
4、省级评估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结论建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
5、学校根据公布的评估结论和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6、教育部将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教育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