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性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动态浏览次数:184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落实《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中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构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提升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打造高水平“双师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认定。各职业院校应依据教师不同专业技术岗位,按校内专任“双师型”教师(含校内长期内聘)与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实行分类认定。

二、实行动态调整。各职业院校应每年开展一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期限内应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期满,教师需重新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以确保“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不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

三、实行职业导向。“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公共基础课教师,所教课程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际经历等的专业方向不一致的专业课教师,非体育运动类职业院校(专业)的裁判员、教练员(其他专业领域的同类情况可参照)均不参与认定。

各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自身校情,在不低于《指导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本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对于被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学校要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设区市属职业院校的认定结果经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报送至我厅教师工作处备案;省属职业院校的认定结果可直接报送我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1日

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性标准(试行)

一、职业院校专任“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专任“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熟悉职业教育教学基础理论,遵守国家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职业教育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

3.具有与所教专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执业资格(或行业特许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中职专任教师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职专任教师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近5年,具有累计6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或累计1年以上在校内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2.入职前10年,具有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企业实际工作经历3年及以上。

3.近5年,作为主要指导教师(前三位),指导青年教师、学生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大赛并获得市级(高职院校校级,下同)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4.近5年,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获得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中高职教师组)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近5年,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参加市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设计、研发或技术改造攻关,成果被企业使用或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嘉奖;获得相关专业的专利一项;或获得相关专业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主持职业教育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参加(前三位)省级以上课题研究。

6.参加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二)专任“双师型”教师职责

专任“双师型”教师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教师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聘期内参照认定条件,需产生新成果,以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1.积极参加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相关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或知识,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2.每学年应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工作。

3. 5年有效期内,应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主持(第一作者)本专业相关的应用技术与实践性课程开发、撰写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制定教改实施方案等至少一项。

除完成以上基本职责外, 5年有效期内,中职专任教师还需履行下列职责之一,高职专任教师还需履行下列职责之二:

1.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的生产服务累计六个月及以上。

2.作为主要指导教师(前三位),指导学生或青年教师或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大赛等,并取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3.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与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或向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实现科研转化。

4.作为主持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研究项目支持经费,其中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0.5万元以上,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达到1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经费达10万元以上)。

二、职业院校兼职“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职责。

2.掌握所授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术前沿,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具有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

3.经学校正式聘任(聘期1年及以上),承担职业院校教学任务1年及以上。平均每年承担100学时的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

4.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省级及以上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职责

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教师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聘期内参照认定条件,需产生新成果,以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1.指导学生或青年教师或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职业规划等大赛并获得良好效果。

2.平均每年承担100学时的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

3.至少撰写1篇(第一作者)与专业相关的应用技术与实践性课程开发、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或教改实施方案等。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参与认定

1.公共基础课教师。

2.所教课程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际经历等的专业方向不一致的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