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对高等职业院校以教学工作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全息式的综合性评估。为了更好地实现高职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在 2003 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从2004 年开始正式启动第一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2008 年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试点。福建省在 2014 年对泉州黎明职业大学、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 所高职院校二轮评估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于 2015 年全面启动第二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简称“二轮评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对高等职业院校以教学工作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全息式的综合性评估。为了更好地实现高职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第一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试点工作已于2008年正式启动。
一、 评估范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范围为独立设置的专科层次院校,主要为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将部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纳入评估范围。各地应及时制定总体评估规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评估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评估标准各地在坚持教育部颁布的评估标准前提下,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执行标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若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应遵循“只升不降、只增不减”的原则;对本地医学、师范、体育和艺术专门院校可增加或置换相应的特殊要求。三、评估专家队伍各地组织评估时,应充分发挥教育部专家库的作用,应保证一定比例(建议不低于30%)的省外专家。鼓励地区邻近或教育水平相当的地区之间联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我部将定期公布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评估专家库名单。专家库将根据专家工作实绩和工作需要,进行滚动更新。各地在聘请外地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所请专家须参加过我部组织的业务培训;所请本地专家也应具备一定的培训经历。被评院校主管部门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
四、评估实施鼓励各地根据情况成立本地高职高专教育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咨询、指导作用,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为更加有效地树立科学健康的评估观念,增强高职高专院校改革与建设的针对性,倡导各地建立预评估机制和评估回访机制。即在评估前后对被评院校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帮助,调动广大院校参与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各地在实施时应注意预评估咨询专家与评估专家组成员间的回避,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五、 评估结论各地五年一轮的评估结论等级应呈正态分布,“优秀”院校应根据本地高职高专教育总体水平把握,一般应控制在20%-30%。从2005年起,请各地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评估的院校名单和评估结论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每年将抽查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并在教育系统内公布抽查情况。抽查情况将作为我部实施相关项目的重要依据。